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各类收费

关于公布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10-16
  • 来源: 阳光物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我市教育收费,在全面梳理国家、省、市教育收费政策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以下简称《教育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

一、公布范围。全市范围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非学历民办教育等收费,以及涉及中小学生的招生考试等收费。

二、公布内容。包括收费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性质等。

三、动态调整。《教育收费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网上宿迁”和部门网站实时发布。

四、收费规范。各有关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收费项目执行,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自立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公布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实施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实施收费。收费单位应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教育场所主出入口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公示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

国家、省对教育收费还有其他规定或调整收费政策的,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含市各功能区,下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公布区域内教育收费目录。


附件: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教育收费目录

(截至2023年9月28日)

序号

收费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对象及范围

收费依据

收费性质

备 注

幼儿园

教育








(一)

公办






1.《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99号)。



1 



保育教育费

市区基准价:省优质园500、市优质园360、合格园240,全额拨款不得上浮,下浮幅度由各区确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一园一核。各县由各县制定公布。

元/幼儿·月

幼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寒暑假保教费可上浮30%;

2.不满3周岁幼儿早期保教费可上浮10%;

3.审核定价成本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优质幼儿园,确需在政府指导价以外核定收费标准的,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4.新建未定级幼儿园,按省规定程序另行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5.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革命军人子女、残疾幼儿、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免收保教费。对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解放军(武警)现役边防指战员(配偶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减半收取保教费。

2



住宿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元/幼儿.月或学期

住宿幼儿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含午休


3 



服务性收费






1.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1) 



伙食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就餐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托管费

最高5

元/幼儿.天

托管幼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协议,不得强制幼儿参加托管。

(3)



校车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乘车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 



代收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次

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二)

普惠民办






1.《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99号)。



1



保育教育费

市区基准价:省优质园540元/幼儿·月、市优质园510元/幼儿·月、合格园410元/幼儿·月,上浮最高不超过30%,下浮不限;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一园一核。
各县由各县制定公布。

元/幼儿·月

幼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寒暑假保教费可上浮30%;

2.不满3周岁幼儿早期保教费可上浮10%;

3.审核定价成本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优质幼儿园,确需在政府指导价以外核定收费标准的,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4.新建未定级幼儿园,按省规定程序另行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5.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革命军人子女、残疾幼儿、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免收保教费。对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解放军(武警)现役边防指战员(配偶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减半收取保教费。

2



住宿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元/幼儿.月或学期

住宿幼儿

《关于明确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宿价办〔2018〕9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不含午休

3



服务性收费






1.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1)



伙食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就餐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托管费

最高5

元/幼儿.天

托管幼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协议,不得强制幼儿参加托管。

(3) 



校车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乘车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



代收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次

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三)

非普惠非营利民办






1.《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99号)。



1



保育教育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元/幼儿·月

幼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寒暑假保教费可上浮30%;

2.不满3周岁幼儿早期保教费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

2



住宿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元/幼儿.月或学期

住宿幼儿

《关于明确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宿价办〔2018〕9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含午休。

3



服务性收费






1.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1)



伙食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就餐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托管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元/幼儿.天

托管幼儿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管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76号);

2.《关于明确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宿价办〔2018〕93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协议,不得强制幼儿参加托管。

(3)



校车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乘车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



代收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次

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四)

营利性民办






1.《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

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99号)。



1



保育教育费

市场调节价

元/幼儿·月

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寒暑假保教费可上浮30%


2 



住宿费

市场调节价

元/幼儿.月或学期

住宿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不含午休

3



服务性收费






1.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1) 



伙食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就餐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托管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天

托管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协议,不得强制幼儿参加托管。

(3)



校车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月或学期

乘车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



代收费

据实收取

元/幼儿·次

幼儿


经营服务性收费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小学、初中

教育








(一)

公办









1



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

(1)



住宿费

城市学校150、农村学校不得收费

元/生·学期

城市学校住宿学生

《关于公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宿教财〔2011〕19号、宿价费〔2011〕110号、宿财综〔2011〕19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学校,是指市直属学校和宿城区直属学校及幸福街道办、项里街道办、古城街道办、河滨街道办所属学校。

(2) 



课后服务费

最高不超过300

元/生·学期

参加课后服务学生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宿教发〔2021〕57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伙食费

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元/生.学期

就餐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代收费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

(1) 



社会实践活动费

公办小学15、公办初中20

元/生·学期

参加活动学生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宿教财〔2004〕38号、宿价费〔2004〕98号、宿财综〔2004〕18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仅限城市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2) 



教辅材料费

据实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材料;学生自愿。

(二)

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1



学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宿迁市崇文初级中学(原钟吾国际学校)4720


元/生·学期

学生

1.《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2.《关于调整宿迁市钟吾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17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 



服务性收费




《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1) 



住宿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宿迁市崇文初级中学(原钟吾国际学校)480

元/生·学期

住宿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 



课后服务费

最高不超过300

元/生·学期

参加课后服务学生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宿教发〔2021〕57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3) 



伙食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就餐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

3 



代收费






1.确实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1)



社会实践活动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参加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仅限城市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住宿费。

(2) 



教辅材料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初中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材料。

普通高中

教育








(一)

公办高中









1



学费

四、三星级高中800元;二星级高中600元;二星级以下高中400元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8〕18号、宿财综〔2008〕1号、宿教财〔2008〕1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

(1) 



住宿费

150元/生·学期。城市学校公寓式宿舍,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另行核定公布,其中:宿迁中学280;马陵中学、宿豫实验高中、市第一高级中学300

元/生·学期

住宿学生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8〕18号、宿财综〔2008〕1号、宿教财〔2008〕1号);

2.《关于正式核定宿迁中学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宿价费〔2009〕81号);

3.《关于宿迁市马陵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宿价费〔2015〕64号);

4.《关于宿迁市宿豫区实验高级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宿发改收管发〔2019〕144号);

5.《关于明确宿迁市第一高级中学收费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10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伙食费

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元/天

就餐学生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8〕18号、宿财综〔2008〕1号、宿教财〔2008〕1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代收费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


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

(1) 



教材(含磁带)费

高一280、高二230、高三140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调整全市中小学生校服费和普通高中教材费标准的通知》(宿价费〔2012〕115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作业本费

不超过50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公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宿价费〔2011〕11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社会实践费

不超过10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公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宿价费〔2011〕11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

(4) 



军训服装费

租用不超过20、代购不超过50

元/套

学生

《关于公布中小学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宿价费〔2011〕110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实际成本结算

(5) 



教辅材料费

据实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高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材料;学生自愿。

(二)

非营利民办高中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1



学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 



服务性收费






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1) 



住宿费

由市、县(区)核定公布

元/生·学期

住宿学生

《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 



伙食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天

就餐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

3 



代收费






1.确实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1) 



教材(含磁带)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作业本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社会实践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仅限门票、交通费、住宿费。

(4) 



军训服装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套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5) 



教辅材料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高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材料;学生自愿。

(三)

营利性民办高中






《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7号)



1



学费

市场调节价

元/生·学期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



服务性收费






确实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1) 



住宿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住宿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 



伙食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天

就餐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

3 



代收费







1.确实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2.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1) 



教材(含磁带)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2) 



作业本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社会实践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仅限门票、交通费、住宿费。

(4) 



军训服装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套

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5) 



教辅材料费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

元/生·学期

学生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教规〔2012〕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高中非毕业年级“一科一辅”、“一种寒暑假作业”,毕业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材料;学生自愿。

中等职业学校









(一)

公办职业高中

教育








1



学费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元/生·学期

学生

1.《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

2.《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住宿费

不超过150

元/生·学期

住宿学生

1.《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2.《关于公办职业高中住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费〔2006〕6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定《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苏财综〔2002〕162 号)规定标准内核定。

3



代办费

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元/生.学期

委托代办学生

《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义务教育等三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材〔1998〕24 号、苏财综〔1998〕82 号、苏价费〔1998〕15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必要性原则;多退少补。


(二)

公办中专

教育、卫生健康








1



学费




《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 



普通中专

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元/生.学年

 学生

《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



(2) 



夜中专、函授

参照成人中专1000-3500

元/生.学年

学生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



(3) 



电视中专

参照普通中专相应专业标准2100-3100

元/生.学年

学生




(4) 



中专校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的后两年

2200-6800

元/生.学年

学生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按第四年级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2 



住宿费

400

元/生.学年

住宿学生

《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和职业高中收费并轨的通知》(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定《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苏财综〔2002〕162 号)规定标准内核定。

3 



代办费

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元/生.学年

委托代办学生

《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义务教育等三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材〔1998〕24 号、苏财综〔1998〕82 号、苏价费〔1998〕15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必要性原则;多退少补;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 号)文件提供代收项目,收费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

公办成人中专

教育








1



学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 



普通成人中专

全脱产:文科类最高2000,理工类最高2300,艺术类最高3500。

半脱产(含业余班、夜大、函授):文科类最高1000,理工类最高1200,艺术类最高1800。

元/生.学年

学生



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2) 



广播电视大学成人中等教育

参照成人中专1000-3500

元/生.学年

学生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311号、苏财综〔2005〕80号)



2 



住宿费

校内全脱产学生宿舍参照普通中专校住宿费400元/生.年执行,函授生和校外宿舍按实际成本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后执行。

元/生.学年

住宿学生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代办费

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元/生.学期

委托代办学生

《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义务教育等三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材〔1998〕24 号、苏财综〔1998〕82 号、苏价费〔1998〕15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必要性原则;多退少补;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 号)文件提供代收项目,收费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四)

公办技工学校

人社








1



学杂费

中级工班免收学费,高级工班、技师班5300。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收学费政策,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元/生.学年

学生

1.《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

2.《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4〕43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住宿费

一般住宿条件:400元/生.年;社会化学生公寓:按苏价费〔2002〕369号规定执行

元/生.学年

住宿学生

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院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14〕43号);

3.《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苏财综〔2002〕162 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公寓化管理条件的,其住宿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市教育、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定《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苏财综〔2002〕162 号)规定标准内核定。


3



代办费

按成本费用收取、定期结算

元/生.学年

委托代办学生

《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的义务教育等三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材〔1998〕24 号、苏财综〔1998〕82 号、苏价费〔1998〕15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必要性原则;多退少补;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 号)文件提供代收项目,收费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五)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教育/人社






1.《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5号);

2.《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3〕66号)。



1



学费

学校自主确定

元/生·学期或年

学生

《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36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 



住宿费

学校自主确定

元/生·学期或年

住宿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3 



代收费

学校自主确定

元/生·学期或年

委托代办学生


经营服务性收费

民办职业高中代收费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代收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 号)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培训机构









1



培训费



培训对象




(1) 


教育

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

线下校外培训:大班型最高不超过25元/课时.生,中班型最高不超过40元/课时.生,小班型最高不超过60元/课时.生,下浮不限;

线上校外培训:基准价15元/生.课时,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元/课时.生


1.《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25号);

2.《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宿发改收费发〔2021〕237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培训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基本稳定。培训机构原收费标准已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2) 


教育、文旅、体育、人社等

其他培训

市场调节价



1.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苏价费〔2018〕8号);


2.《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

经营服务性收费


教育考试中心

教育








1



招生考试收费




《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1) 



普通高中



中考学生

1.《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2.《关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收费的通知》(宿价费〔2005〕4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包括高中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



报名费

12

元/生




② 



考试费

9

元/门



含体育考试、总门数不超过7门



体育、艺术加试费

10

元/门

考生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体育专业学生

(2) 



中专校(招初中生)




《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

① 



报名费

12

元/生

参加中考学生



② 



考试费

9

元/门

参加中考学生





录取费

40

元/生

中等专业学校


按实际招生人数40元/生标准向省辖市招生部门交纳录取费(含上缴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4元/生)

(3) 



中专校(招高中生)



参加高考学生

《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18号、苏价费〔2003〕134号、苏财综〔2003〕45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部门委托学校收费

① 



报名费

20

元/生




② 



考试费

24

元/门




(4) 



普通高校



参加高考学生


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报名费

20

元/生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发改收费函〔2019〕414号)



② 



考试费

26。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技术课程20,其他15





③ 



艺术体育类加试










报名费

20

元/生


《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






考试费

60

元/科




④ 



高校招生体检费

18,不含肝功能。

元/人


1.《关于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2.《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167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