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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市区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2-01
  • 来源: 阳光物价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市工程渣土管理处:

按照《宿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2〕6号)有关规定,我市建筑垃圾处理体制已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城市管理部门只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垃圾由企业收集、运输、处理并向产生者收费。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苏政办发〔2003〕13号)有关规定,我市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性质已从原行政事业性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也相应的从原政府定价转为市场调节价,原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区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发改工价发〔2019〕118号)相应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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