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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3-11
  • 来源: 阳光物价

县(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司法局(政社办、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宿迁速办 宿迁帮办 宿迁免费办”服务品牌的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21〕35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1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调整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宿政发〔2015〕154号)有关规定,就我市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工业企业、小微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立项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公证服务费,工业企业其他阶段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50%收取公证服务费,现代服务企业(包括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数码、信息、软件、动漫制作、服务外包、网络商城等行业)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70%收取公证服务费,其他按省标准(有幅度的按下限标准)90%收取公证服务费。

请结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1号)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落实,做好政策宣传、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工作。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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