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各区(市各功能区)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9-02 - 来源: 阳光物价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投资促进)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市辖区定价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612号)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区政府定价管理历史沿革和价格管理现状,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与行业管理层级相对应”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市各区(市各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定价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一、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洋河新区、湖滨新区按照《宿迁各区(市各功能区)政府定价管理权限项目表》(详见附件)行使政府定价管理权限。
二、对原县改区的宿豫区,继续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行使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因市区统筹管理需要由市统一定价的事项除外。为利于城市价格管理,对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跨区域定价管理事项,需要市级定价的,可以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各区(市各功能区)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报所属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四、各区(市各功能区)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应综合考虑宿迁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平衡市区其他区域同类事项定价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市区价格统筹管理需要,对各区行使定价管理权限的事项,制定公布统一的定价机制、作价规则或价格指导区间,各区按照市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宿迁各区(市各功能区)定价管理权限项目表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各区(市各功能区)定价管理权限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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